人类酷刑简史
第一部分 酷刑:动机、方式和疯狂
第13版的《不列颠百科全书》(Encyclopedia Briannica)这样解释酷刑:“酷刑(Torture),源于拉丁语‘torquere'(扭曲之意),是对变态的才智所设计的造成疼痛的众多方式的一种统称,尤其指被古代和现代的欧洲文明国家的法律所采用的。”
一个简单的野蛮行为与完全的酷刑之间的主要区别,就是有无更高权力机构的授权。这个定义的一个内在的却很少言明的含义是,当酷刑是国家机关授权进行的时候,它具有一定的合法性。通过把酷刑引入法律制裁中,那些实施政府所授意的酷刑的人有了开脱个人罪责的借口:“我只是执行命令而已。”
正如我们将会不断看到的,那些认可使用酷刑的政府往往是虚弱的和心怀恐惧的(譬如最早期的原始社会与现代第三世界中的独裁统治)。在后一种情况下,或出于忠诚,或只是为了让民众安分守己,通常存在这样一种观点,即社会上存在一心要毁灭这种“制度”的大阴谋,必须在它们颠覆社会之前将其制服。这些宣称即将毁灭的耸人听闻的种种言论时常是一种使人民处于长期恐惧状态且更易受到控制的好办法。它也是一种使领袖受民众欢迎的有效手段:首先他会通过描述这种含糊的、莫可名状的威胁来营造恐怖气氛,然后着手逮捕、拷打和处决尽可能多的阴谋分子以摧毁威胁。当然这种威胁不可能真正地被消除:因为它自始至终就不存在,或者因为一旦“敌人”不复存在,那么领导人可能会失去对权力的掌控。
几千年以来,数以千计的文明潮起潮落、兴衰更迭,但是酷刑的使用及其背后的深层原因几乎没有什么变化。对酷刑和惩罚最早的使用往往是心理层面的。受到怀疑的党派或者被征服的群体被指控有罪,遭到逮捕和惩罚。但是随着时间推移,随着酷刑的动机从简单的惩罚变为榨取信息的手段,酷刑的实施过程也随之完善。受刑者首先被送到酷刑室,施刑者向他们展示即将施加其身的刑具。为了吸引受害者的注意,他会夸大其词地描述整个刑讯过程。随后将犯人带回牢房,留出时间让他们好好思量一番。除非蠢笨如牛,多数人都能想象酷刑的严苛,因此唯一的打算就是立即供出自己知道的一切事情以及不知道的很多事。但是,偶尔也有人意志非常坚定,也有一些人自知命运已定,即不论他们招供什么,都会受到严刑拷打。
酷刑经常用来套取口供或者其他信息——几乎每个人都会供出能够使苦痛停止的任何事情。
酷刑只有一个可能的结果——榨取信息或者施加制度所需要的惩罚。
自古以来的立法者、哲学家和僧侣都意识到并承认了这一令人悲哀的事实,但是总体来说,他们赞成而且使用酷刑来获取口供和惩罚。这是何故呢?因为酷刑的真实目的不是使真相大白,而是确保定罪。酷刑之下的每个人迟早会招认,但这并不代表他们真的违法犯罪,即使没有做这些事,他们还是会承担这些罪名,而真正的罪犯却逍遥法外。偶尔也有受刑者能够克服恐惧和长时间的疼痛,使迫害者的目的不能得逞。
罪犯被以一种极其痛苦的方式缓慢处死的时候,完全可以说他们是死于酷刑。轻微惩罚是否被法律认定为酷刑,只能由当时的社会风俗决定。
在酷刑惩罚过程中,常常伴随着羞辱和侮辱的理念。羞辱的整体理念实际上在现代社会就已消失,这很大程度上归因于城市人口过剩引发的匿名性,以及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的瓦解。以前则并非如此。那时候人们居住于一些小型的社区,人人相互熟识,对彼此的行当一清二楚,这可是一个进行百般羞辱、摧残人心的好舞台。
轻微犯罪一样,对更严重犯罪的惩罚主要是由这个社会的文明或野蛮的程度决定的。自人类社会肇始以来,很难发现惩罚形式有任何文明化的迹象。
与一个不稳定的社会相比,稳定的社会往往更不容易产生酷烈的刑罚。古代埃及社会稳定、组织良好,由法老和祭司统治,二者并不时刻担忧自己的权力会受到挑战。另一方面,黑暗时代和中世纪早期的西欧社会激烈动荡,往往由当时最强大的武士领导。对这些常怀忧惧的领导人来说,每个违法者都提供了一个杀一儆百的好机会。直到文艺复兴时期,整个欧洲的刑罚制度仍然像1500年之前的罗马帝国那么冷酷。
直到18世纪后期,偷一块面包都是死罪。一旦有人犯下严重罪行,那么他就丧失了一切保护,守法良民才配享有社会提供的安逸和保护,基于这个理念,最残忍的酷刑都被认为是合理的。一旦罪犯所作所为超出社会容许的范围,他就会依法受到惩治——用干净利落或最难以形容和想象的方式。如果想要他死得快些——相对而言——最常用的死刑是绞刑。
当贵族被判为叛逆罪时,会被斩首,而平民犯了这种罪,则会被绞死、掏出内脏和分尸。在火刑柱上烧死是非常恐怖的,主要有几种情况。当一个嫌疑犯被认定为异端时,若他们宣布放弃信仰,在拖入烈火之前,他们通常会先被勒死或绞死。如果他们固守自己的异端信仰,则会被判为用火慢慢地烧死。在简单的谋杀案中,男性罪犯会被送上绞刑架,而女性罪犯更有可能被烧死。这是因为施刑的时候通常要剥光罪犯的衣服,使他的尸体在受刑后随风飘荡,而使女人的裸体暴露在众目睽睽之下被认为是不雅观的。
除非一个国家被外部势力侵占,政府当局才会关注、迎合臣民们的需要,尊重他们的信仰和爱好,通过仁政来保持他们的权力。酷刑和公开处决不仅受到普通民众的认可,也是他们自己所要求的。任何一个国王,如果剥夺了臣民从偶尔的鞭刑和绞刑中寻求刺激及快乐的权力,将会面临被精通于如何取悦民众的下属贵族赶下台的危险。
自从人类最早认识到在宇宙中存在着比我们渺小的自身更强大的力量的时候,人类心中就产生了一种怀疑,也即,神祇们——和之后的上帝——需要一种以人类遭受痛苦为方式的献祭。最初,它是祈求神祇们驱走雷电的一种方法,随后它被认为可以使庄稼生长,或能确保在即将到来的战斗中取得胜利,最后,它成为取悦神祗们的一种方法。在原始的社会,这种痛苦祭礼采取活人献祭的方式——阿兹特克人(Aztecs)挖出数以千计战俘的心脏。在更进步的社会中,献祭的痛苦变为一种更私人的事情:“倘若我做了错事,就必须付出偿赎。”这种承担个人责任的观念起源于古代埃及。记载显示,为伊希斯神服务的埃及祭司在特定节日里会鞭打自己。印度神职人员也进行类似的痛苦的自我惩罚,他们对自身施加一系列令人吃惊的痛苦折磨,来彰显他们对神祇们的虔诚。早期基督教徒们也进行各种各样的精神上的自洁行为。所有的这些行为都旨在显示忏悔者的自责、对宽恕的渴求和对上帝力量的服从。
后来黑死病逐渐消失,自我鞭笞者随之销声匿迹。当时无人认识到,疼痛像毒品或者酒精一样能够让人上瘾,尤其是处于情绪极端激动或巨大压力下。一个时代的问题越多,情绪宣泄的要求就越强烈。在恐怖的战争和瘟疫中,自我鞭笞者在祈求弥补人类的罪恶的同时,犯下了一种新的“施虐受虐罪”(sin-sado-masochism,尽管这个词几个世纪前才出现)。类似情况出现在性压抑氛围中实施肉体鞭笞的男女修道院;鞭笞——无论施加还是承受——变成性满足的一种替代品。
西班牙宗教裁判所吸引了比宗教狂热分子远要多的施虐狂,这样的证据数不胜数,我们发现,宗教裁判所允许看守们在非行刑时间和场合鞭笞囚犯。若囚犯说话(除非他们在祷告),他们将受到鞭笞;若他们唱歌或和看守讲话,也会挨鞭子。鉴于这样严苛的规则,以及施虐者凭一时之突发怪异念头随时随地施刑,西班牙宗教裁判所的很多日常工作似乎不是侦破异端和有嫌疑的国家敌人,而是通过在身体和精神上摧残无助的人来寻求极度的刺激。而且宗教狂热者深信自己如此而为是正确无误的,并依仗权力和权威推行他们的意志,人类历史上再没有比这更可怖的了。
从文明社会最早使用绞刑开始,到西班牙宗教裁判所大规模的死刑处决,到法国大革命时期断头台上接二连三的人头落地,直至随身带着午饭,到伦敦泰伯恩刑场观看绞刑的围观者们的欢呼和嘲笑,都表明了民众对权力和“正义”的展示的嗜好。满足大众观赏处决罪犯的欲望,是处决公开化的诱因——如果“人民”不想见证这些事情,它们会在私下进行。但事实是,公众也像施刑人、法官、宗教审判官和罪犯一样残忍。看着一个人在绳索尾端窒息或者扯出他们的内脏令人们感到兴奋刺激。
虽然社会和政府一直坚持认为酷刑是一种查明真相的合法手段,或是对已定罪犯人的严厉惩罚,或是对教会中的罪人彰显上帝的律法,但事实则是,不论个人还是政府都赞成对那些违反社会普遍规范的人施加极端暴力。
古代与古典时代的酷刑
在早期文明中,所有的死刑均为公共事务;精心准备的仪式以及随之施加的痛苦,给围观民众留下深刻的印象,从而能够震慑其他人不要犯下类似罪行。
当大卫国王(King David,公元前1005年~公元前965年在位)在长时间围攻后最终占领拉巴城时,他下令把市民锯成两半,或埋在土里只露出脖子,然后犁过去。大卫屠杀拉巴城和把死囚扔进灰塔里的这种事情,并不是古代犹太人所广泛接受的惩罚方式。这些极端行为更像是激情犯罪或者简单的施虐行为,而非执行《摩西法典》。
古希腊人中较为坚强和利己的是斯巴达人(Spartans)。斯巴达人勇敢、好战,厌恶雅典人的那种安适生活。若一个斯巴达人过于肥胖,会受到公开鞭笞;若他长时间不结婚(从而被疑为喜欢男人而非女人),将会在公开场合用烧红的烙铁打上烙印。
耶稣被钉十字架的时候,即约公元27或28年,罗马各省大规模的恐怖统治还处于起步阶段;皇帝提比略(Tiberius)正忙着回罗马进行清洗报复。半个世纪以后,当犹太人反抗罗马统治的时候,皇帝韦帕芗(Vespasian)有充足的时间来屠杀他们。当罗马将军提图斯在公元70年围攻耶路撒冷时,他以每天500人的速度用十字架刑处死犹太人。以至于到了最后,十室九空,十字架林立,却抓不到足够的犹太人来受刑。
中世纪的酷刑
当维京军队打败当地首领或国王时,他们对其公开施行一种称为“血鹰”(Blood Eagle)的死刑。这种极具观赏性的屠杀场景,首先开始于用利斧劈开受刑者的背部,然后从伤口处将他的整个肺部掏出来,使得可怜的人看起来好像无端长出了一双血淋淋的翅膀。
宗教对司法制度的影响,还体现在它改变了民众对哪些行为构成社会所不可接受的罪行的认知。正如斋戒期间食肉、礼拜日工作和崇拜异教神一样,婚外性行为和通奸首次成为应受惩罚的罪行。
诺曼征服的2个世纪之前,欧洲大陆国家,包括法国、勃艮第、诺曼底已经形成了新的政治制度,即封建制度。在封建制度下,大地主臣服于国王、骑士臣服于他们的领主,农民臣服于所有位在其上的人,同时,所有人臣服于教会。理论上讲,封建主义意在庇护贫困无助之人和神圣的教会,理念颇佳。但是,正如许多善念一样,它从一开始就误入了歧途。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当不幸的事情发生后,在贪婪的封建领主压迫下,首当其冲、备受其害的总是农民。英格兰自身社会并未孕育出封建制度,由于1066年的诺曼征服,封建制度才在英格兰普遍建立。
欧洲在一个多世纪之后才最终废除神判法,主要原因是教皇英诺森三世不再允许神职人员协助神判法裁决。1215年,他明令禁止神职人员出现在神判法裁决现场。就在同一年,英国国王约翰被迫签署《大宪章》,这是英国最接近成文宪法的文件。《大宪章》的条款中详细地规定了不得使用酷刑折磨;所有司法程序都必须包含一个理念,即酷刑有违英国普通法的根本原则。让人好奇的是,神判法的废除和《大宪章》签署的后果竟然是令整个欧洲和英国的法律系统陷入一团乱麻的窘境:没有牧师在场,神判法的结果就无法体现神的裁决,而没有神裁法,又如何才能发现神的意志和真理?酷刑或许无法体现神意,不过若没有酷刑的威胁,那么罪行如何得到确证?这不是理性的时代,不过理性的曙光已经开始显现。在德意志,女修道院院长宾根的希尔德加德(Hildegarde von Bingen,1098~1179,即圣希尔德加德)主张对死罪的惩处应更为宽容,并且为渎神罪辩护,强烈反对仅凭道听途说便武断做死罪判决。从她那里,我们看到了理性晨曦初露,虽然只是暂时的。
在欧洲,如果动物袭击人类,将受到审判,如被判罪,它也将受刑。在1386年的法国,一头母猪咬伤一个幼童,法庭给该母猪穿上女式服装,吊死在绞刑架上。3年后,一匹马因踢伤主人而被判处绞刑。因此,无论对人类还是对动物的公开行刑,已经成为一种取悦观众的娱乐活动。
“大便椅”(Chucking stool)用来惩罚泼妇和刻薄的家庭主妇——把那些不停唠叨满嘴抱怨的庸俗女人绑在椅子上游街,让她们忍受路上看热闹行人的嘲笑辱骂以及投掷来的垃圾。为尽可能地羞辱她,椅子的底部是空的,在坐上去之前,特意撩起她的裙子,这样让她的屁股一览无余地暴露在各式各样猥琐的目光里。
对付泼妇还有另外一招,即“泼妇笼头”(Scold’s Bridle)。把一个丑陋不堪的小铁笼子,用皮带固定在女人的头上,头盔的面部有一个向里伸出的铁塞口,正好塞在嘴里,使受刑者无法口吐恶言。该装置通常导致面颊、舌头严重割伤。一旦固定好笼头,她将被游街示众。
宗教裁判所(The Inquistion)并非西班牙首创,其初始用意也不是施行宗教与社会恐怖。“inquisition”这个词的意思很简单,即“官方、司法审讯”,在此语境下,宗教裁判所意指罗马天主教会对可能的异端行为进行审讯。晚至1139年,教会所允许的惩罚异端的唯一方式是革除教籍。这显然威慑不了那些顽固不化的异端。可疑的异端分子被世俗权威或一群愤怒的基督徒杀死时有发生,但是,这种行为受到教会的严厉谴责。事实上,即使如克莱尔沃的圣伯纳德(St Bernard of Clairvaux,1090~1153年)那样德高望重的权威人物也曾说过:“信仰不是靠强迫,而是靠说服产生,”然而,这种宗教宽容态度在他过世后随之烟消云散。
到1401年,离圣殿骑士团被摧毁已有70多年了。烧死异端在英格兰已经合法化,因此国际性的宗教裁判所体系开始形成。可疑的异端分子被教会逮捕,交由世俗机构审讯:教会还是不希望亲自实施身体伤害而弄脏了圣洁的手。整个程序非常简单,一旦发现可疑的异端分子,教会法官会对被控者作出如下宣判:“既然教会对你这类异端无能为力,我们特此把你交给世俗法庭,并尽我们最大努力劝谏他们遵守教会原则,保全尔等之性命和身体,远离死亡。”接下来的一句才是关键:“只要你完全承认异端指控”。毫无疑问,被控者最终会认罪;如果拒绝认罪,他们也会被一直折磨到认罪。
当被控者“自愿地”承认了罪过时,会被带回教堂接受教会的审判,但是教会仍无权施加任何比革除教籍更严重的惩罚。一旦异端罪确定,疑犯被再次带到世俗法庭接受二次审判,(除非法庭甘愿冒着激怒罗马教廷的危险)他们最后总是会被绑到火刑柱上,高高的树枝一直堆积到脚底,他们将在这里结束生命。
意大利法学家巴尔多鲁(Bart-olus,1313~1357年)的法律著作促使火刑成为最盛行的异端处决方式。他认为,在烈焰中死亡实际已被基督认可。根据圣经《约翰福音》(Gospel of John)第15章第6节:“人若不常在我里面,就像枝子丢在外面枯干,人拾起来,扔在火里烧了。”这种纯粹按照字面意思来理解耶稣把不虔诚的人比作树枝的隐喻的思路是现代人无法理解的,不过宗教裁判所似乎非常乐于如此而为。它至少讲清楚了一个问题,即在任何情况下,与官方教义相违都是绝对不能容忍的。这是否能增加去教堂做礼拜的人数就不得而知了,不过它把对生命和灵魂的恐惧带给了每一个人。随着宗教裁判所对异端的迫害(和民众对它的恐惧)蔓延到整个欧洲,更大规模的异端迫害出现在多元文化的西班牙。
让人觉得不可思议的是,直到1808年遭到拿破仑军队侵略的时候,西班牙仍然存在宗教裁判所。虽然在1816年教皇已断然下令禁止刑讯逼供,但迟至1821年,酷刑才被正式废止。1481~1808年,超过33000名西班牙人,包括男人、女人和儿童被活活烧死,2万多人被酷刑折磨和监禁,并被剥夺所有财产。至于究竟有多少人死于酷刑折磨仍然是个未知数。
18和19世纪的改革
真正深有远见的做法,是1820年沃里克郡法庭开始对青年犯实行一日拘留制。这项极富创意的制度要求青少年当天晚上必须回到自己家中,其父母一定要为孩子将来的行为作出郑重保证。而就在几十年前,上一代的青少年则要为偷一块面包走上绞刑架。一日拘留制开始实行时并未得到官方认可,但其卓著成效使其始终受到伦敦政法界精英的高度关注。
世界各地的酷刑
在西方人看来,古代中国拥有种种匪夷所思、古怪残忍的刑罚。之前已经见识了西方文明中的刑罚文化,倘若再认为中国的刑罚比世界其他地方更酷烈,那就大错特错了。客观地说,虽然中国的刑罚改革要比西方国家晚得多,直到20世纪早期,中国刑罚制度仍是以《唐律》(Tang Code of Law)为基础的。但这种稳定性使得中国有几乎1000多年的时间来完善它折磨人的方式,事实证明,的确达到了炉火纯青的地步。
大多数人愿意相信野蛮的酷刑已经消失殆尽,对现代社会并无影响,因此而倍感欣慰。但这恐怕只是一种自我安慰,有两个原因让我们无法释重。一方面,逝去的历史问题与现代世界是息息相关的,因为如果我们忘记历史,拒绝历史——正如一些西班牙人拒绝承认宗教裁判所真的那么恐怖血腥一样,一些修正主义历史学家否认阿道夫·希特勒的死亡集中营——那么我们注定会重蹈历史覆辙,暴行将会重现。另一方面,更为不祥的是,酷刑至今尚未绝迹。恐怖的幽灵至今游荡在津巴布韦、伊朗、阿富汗、古巴、沙特阿拉伯和地球上许多其他民族和地区。如果所有这一切蕴含深刻寓意的话,那么我们可以这么说:无论施用酷刑者费尽心机找出什么理由来为其行为做合法性和合理性辩护,酷刑只产生于一个根源——一部分人试图维持对另一部分人的统治权力,即使西班牙宗教裁判所也不例外——上帝,和保护信仰在这里被用作肉刑折磨的道义支撑——潜在的因素是维持对民众和政治权力的支配权,用以对付可察觉的——通常是假想的——敌人。只要存在处于暴君统治下的社会和民族,酷刑将会随时出现;只要民众依旧对血腥虐待场景引以为乐,麻木不仁地闭眼转身,假装看不见的事情就不存在,或心照不宣地对政府的宣传全盘皆信,那么就像雷鸣紧随闪电一样,残暴、非人道地用酷刑来折磨同类将会接踵而至。
第四部分 结论:所有这一切意味着什么?
对任何一个国家或群体来说,与独裁者残忍的奇思怪想相比,实施酷刑需要一系列更为复杂的条件:警察和军队即便不通力配合,至少也要默许;整个司法制度必须把酷刑列入可用和可接受的范围,至于酷刑的严厉程度则取决于这一政权在极权主义的道路上走了多远。当局有时采取公开支持的方式,有时则是表面上否认所发生的事情而暗地里支持。后一种情况存在于中世纪和文艺复兴时期的英国和苏联时期,以及现在美国和其他很多国家。
为何酷刑继续存在,并仍然被所谓的文明国家使用,答案在本书第一部分就有阐述:虚弱的、无安全感的和偏执的领导人只有确认、隔离和摧毁一个或更多“敌人的阴谋”,才会感到更安全。一旦这个敌人得以确定(对西班牙宗教裁判所来说,它就是异端;对马萨诸塞殖民地塞勒姆镇的清教徒来说,它是女巫;对约瑟夫·麦卡锡而言,它是共产主义者;对罗纳德·里根来说,它是“邪恶帝国”;对乔治·布什而言,它就是“邪恶轴心”),它的成员会受到囚禁,被逼着招认其罪行和同谋者的名字。逼供的公开性越大,所施压力越大,宣传价值就越大。这就是为什么中东的恐怖分子强迫受害者在摄像机前认罪的原因。
随着从一个无形的阴谋到一个受嘲笑的有形目标的变化,恐惧的对象也随之从抽象变为一种令人憎恶的真实目标,使酷刑作为政府的官方政策被接受。
不可避免的是,为了把恐惧和猜疑变成一项制度化的酷刑政策,对敌人的挑选非常精心,辨别的方法是他们的行为举止是否明显不同于其他人。在中世纪的法国、西班牙和德意志,它是犹太人和异端;在希特勒时代的德国,它是犹太人、共产主义者、波兰人和俄国人;在斯大林时期的苏联,它是西方帝国主义者和反革命分子。每种情况下,在拷打、火刑柱、毒气室和枪决施行之前,首先要确定一个特殊的群体并把它妖魔化。一旦少数异端(或共产主义者、犹太人、恐怖分子)被指责为上帝和人类的共同敌人——就是说,他们不再是正常的人类了——之后再拷打折磨他们,似乎就不那么耸人听闻了;事实上,支持对这些“邪恶生物”进行应有的惩罚成了每个人的责任。
通常在政治或经济困难时期,大多数民众更容易相信存在一个“迫在眉睫的危机”。当社会环境恶化时,民众就开始寻找可以为这些问题承担责任的人,政府就会把一些人当做现成的替罪羊,只要理由简单易明,并且受害者似乎不太像自身群体的一员时,民众就非常乐意接受。在此过程中,宣传鼓动起了很大的作用。在冷战时期,所有俄国人都被西方媒体描述成又矮又胖,穿着松松垮垮、皱巴巴的灰色西装的人。奇怪的是,随着冷战的结束,2亿俄国人立即变得和我们没什么区别了。
一旦确定了“敌人”,民众就会相信他们不仅是文明延续的直接威胁,而且在某种程度上还缺乏人性。不可避免,难以抑制的仇恨进一步发展为制度化的酷刑。
就像每个坏习惯一样,酷刑的使用随着人们对它熟悉程度的加深也不断增多。就像酒精、毒品、烟草和其他很多有害于我们身体的东西一样,一个民族对酷刑越是司空见惯,就变得越能容忍它。没有人突然有一天从车里走出来,就决定要把自己的邻居殴打致死。
第一,不管人们多么善良或者是否接受良好的教育,当他们被要求这样做的时候,都有可能做出可怕的事情。第二,如果他们认为自己能够逃脱惩罚,即他们相信自己没有受到监视的时候,他们会反复地大肆施加异常残忍的行为。
在战争的情况下——无论是已宣战、正在进行中的战争,还是如冷战、反恐战争等更微妙的、不宣而战的战争,或者是非洲和中东地区持续不断的准军事部队之间的内战——个人经历着年复一年不断升级的暴行,一个(可能正常)人第1次把手无寸铁的人殴打至奄奄一息,这肯定是一次令人厌恶的经历;第2次就容易多了;10次、20次或者100次之后就波澜不惊、司空见惯了。这样一来,残忍就有些像酒精或者毒品;缓慢而持续地陷入这种经历中会让我们逐渐习惯,并且随着我们忍耐力的增强,政府当局慢慢地加强了对目标群体的妖魔化,进而对待他们的残忍行为也随之升级。
确定敌人,将其妖魔化,直至民众也认为他们是比人类低等的生物,对他施加酷刑就不再受到反对了。
倘若给予适当的指导和合适的条件,几乎所有人都会被诱导去配合、参与、甚至享受对其他人的残害,即便只是间接地。